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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农大校教发 [ 2009 ] 10 号)


四川农业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本科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普通本科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处理和裁决本校授位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及其它事项。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实到人数2/3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条 凡在校期间完成毕业时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各科成绩合格,且无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
  (一)已被录取攻读硕士学位;
  (二)考研成绩总分低于当年录取分数线50分之内,且单科成绩低于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10分之内;
  (三)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非英语非艺体类专业为英语四级,英语专业为专业英语四级,艺体类专业为英语省三级)达到学校授位要求,计算机等级考试(省级以上)成绩合格(非计算机专业为一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为二级)。
  第四条 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须经解除察看),若未再次受到处分,表现良好,必修课平均成绩位于本专业前60%,且满足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也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四川农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川农大校教发〔1998〕8号)、《四川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川农大校教发〔2000〕2号)、《关于四川农业大学普通本科生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及授位规定的通知》(教[2002]7号)和《四川农业大学关于普通本科毕业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川农大校教发〔2002〕9号)即行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四 川 农 业 大 学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